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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这些环保政策和行业标准将开始施行

时间:2021-11-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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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还将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
该专项整治工作将分3个阶段推进,即自查自纠(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全面排查(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清理整顿(2022年2月16日至3月31日)。
对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进行排查,严厉查处诚信档案造假和环评工程师“挂靠”等违规行为,全面清理不具备技术能力的“空壳”环评单位,着力解决诚信档案中存在的信息不真实等突出问题,完善诚信体系建设,筑牢责任溯源和追究机制的基础,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环评制度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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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0月26日印发,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名录中共包含68种物质,从事这些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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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
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天津市内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相关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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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统一规划自治区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对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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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条例,管理甘肃省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不得在水源地保护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选址,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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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实施办法》
由洛阳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各城市区政府应在本辖区予以支持,制定政策、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提高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共同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和再生产品行业健康发展。在开展绿色建筑设计评奖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作为评选和评价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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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美丽田园、美丽村庄、美丽庭院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开展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强森林、湿地、河湖、海洋等保护修复,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统筹城乡环境治理,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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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记录、宣传、制定标准、监督及交接的责任,生活垃圾产生者应按照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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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承担主体责任,实施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向社会公开其水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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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电热设备节能监测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工业电热设备节能监测方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工业电热设备能源利用状况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及合格指标。适用于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8kW,额定工作温度小于或等于1500℃的工业用电烘烤炉(箱)、电干燥炉(窑、室、箱)及微波类型的电热设备的节能监测。不适用于金属冶炼、铸造、热处理等行业和机械成型加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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